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兼 賴坤釤 之承受訴訟人)
賴薏如 俞秀珠 賴律儒 賴仕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 林孟翰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吳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孟翰因本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業經本院民國101年9月28日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具狀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楊國煜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孟熹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