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林于心 被告 楊豐瑜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及主張。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豐瑜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廖慧娟法官孫偲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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