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0號
原告AD000-A113563
AD000-A113563A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AD000-A113563B
AD000-A113563及AD000-A113563A之父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廣于霙
法官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喬瑩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