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437號聲請人 張火 上列聲請人聲請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事項尚未完成,致尚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64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3年9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