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蔡銘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王儀勝張錦綢 之繼承人、 王義民 即張錦綢之繼承人、 王凱莉 即張錦綢之繼承人、 王雅文 即張錦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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