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聲請人 梁家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兆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票號T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22號聲請人 梁家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兆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票號TH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