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13號原告 彭東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道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回復原狀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
三、原告於事實理由內所計算之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與聲明第二項所請求之8萬元不符,此部分是否為誤繕?或提出聲明請求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