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林惠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紙,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臺灣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所示股票4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
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年1月20日刊登該裁定於臺灣時報,迄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臺灣時報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20日屆滿後尚未逾
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鈺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2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0000000│股票│3│3000││││││││││├─┼───────────────┼──────────────┼────┼───┼────┼───┤│02│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股票│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