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7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鄒明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政脩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之16地下層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911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為911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係150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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