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振順
黃金龍柯建宇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五日所為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被告羅振順之出生日應更正為「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關於被告羅振順之出生日原記載為「31日」,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應更正為「1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