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88號原告 洪素菁 被告新銓億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媛 被告 彭明賢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審交易字第15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黃龍忠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