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抗字第5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抗字第56號抗告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13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2年9月8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曹瑞卿法官梁哲瑋法官李君豪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