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6號聲明人 呂奇霖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第三審確定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380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起上訴、抗告或再審等方式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呂奇霖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再審狀」,主張:「引用刑法第57條,犯後態度與指認其他涉嫌人。因羈押2個月後,反省、悔過,庭上認罪,懇請再審,酌輕量刑」云云,其並未對犯罪事實有所爭執,僅請求從輕量刑,而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蔡憲德法官何俏美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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