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13號原告 王美華 被告 李建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以:其並無被訴之犯行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幫助洗錢罪嫌,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不足而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就上開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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