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竹小字第76號原告中華民國課後教育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伯宇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宏耀 律師
陳彥彣 律師被告 游翔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2月27日宣判,因尚有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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