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丁○○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丁○○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丙○○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及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計算式:4500+4500+1000=10000)。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羅詩蘋法官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張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