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聲請書漏載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⒈民國110年3月23日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及查扣如附表編號1之扣案物,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0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7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並於113年5月6日釋放出所,又被告於⒉112年8月28日6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查扣如附表編號2扣案物之行為,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效力所及,上開⒈及⒉犯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
(二)本件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分別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2備註欄所示資料在卷可佐,堪認附表編號1、2扣案物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包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分別殘留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備註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69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2976號卷第11至12頁)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5月6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偵字第2976號卷第49頁)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18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203號卷第14至16頁)2.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9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9130號鑑定書(毒偵字第5203號卷第58頁)鑑定結果:送驗粉末檢品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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