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660號聲請人 林碧琴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蔡金英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金英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云云。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處之簽名,因法無明文需簽署全名,故所簽署者,縱為別名、藝名或雅號,如該文字已足辨別可代表某特定人者,簽名仍屬有效。惟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程序重在簡易迅速,並不作實體上權利義務歸屬之認定,調查事實時原則上採形式主義,故本票上發票人之簽名如與相對人戶籍上之姓名不符,非訟法院尚難逕由外觀認定本票確為相對人簽發,自無從依票據法第123條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所列之相對人為蔡金英,此姓名與其提出之附表本票之發票人簽名顯不相符。衡諸前揭說明,附表所示本票依形式審查難逕認定係由相對人蔡金英所簽發。故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表:112年度司票字第660號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發票人票據號碼001108年5月27日7,480元未記載一銘、 安安 NO.014528002108年6月2日6,560元未記載一銘、安安NO.014546003108年6月7日10,060元未記載百豬(老闆友)安安NO.014648004108年8月7日5,300元未記載?哥(無法辨識)安安NO.006196005108年8月14日24,160元未記載安、安NO.006223006108年8月21日6,000元未記載 裕隆 、安安NO.006230007108年9月7日6,400元未記載 小強 、安安NO.006284008108年9月20日5,300元未記載 安哥夜 、安安NO.006335009108年10月17日5,300元未記載忠( 安哥夜友 )安安NO.006438010108年11月2日5,980元未記載一銘、安安NO.006481011108年11月4日4,980元未記載小牛奶、安安NO.006486012108年11月5日5,200元未記載一銘、安安NO.006489013108年12月22日5,200元未記載小強、?安(已模糊)NO.007142014109年1月16日17,460元未記載安安、 小毅 NO.007239015109年1月18日11,200元未記載 大鳥 、安安NO.007202016109年1月21日8,740元未記載安安、小毅NO.007238017109年1月31日7,000元未記載 安胡 、小毅NO.007235018109年3月6日3,080元未記載安?(無法辨識)公子、安安NO.007308019109年3月6日5,900元未記載小毅、安安NO.007361020109年3月30日5,200元未記載 阿奇 (裕隆)、安?NO.007302021109年5月15日9,600元未記載正( 北彬友 )、安安NO.006547022109年5月26日8,200元未記載 財哥田 、安B代NO.007414023109年6月10日8,580元未記載財哥 田安 ?(無法辨識)NO.007452024109年7月8日8,800元未記載財哥田、安安NO.006502025109年7月9日5,200元未記載?哥(無法辨識)安安NO.006548026109年7月22日10,900元未記載 財哥田安 ?(無法辨識)NO.006531027109年8月4日18,600元未記載財哥田、安安NO.006559028109年8月11日9,780元未記載財哥田安?(無法辨識)NO.006568029109年9月3日4,880元未記載百豬、安安NO.006644030109年9月4日11,500元未記載財哥田??(無法辨識)NO.006609031109年9月26日7,000元未記載小牛奶、安安NO.6657032109年10月7日16,580元未記載 王董 、安安、財哥田NO.006673033109年10月15日11,480元未記載王董、安安、財哥田NO.006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