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 劉明週 訴訟代理人 劉哲男 被告 劉清永 訴訟代理人 劉敏中
王輝漢 劉敏梧 被告 劉明坤
劉明交 劉韋杜 劉明課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承 被告 劉織 受告知人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分得土地之共有人中關於「F+Z-1,面積共2013.93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F+Z-2,面積共2013.9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子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