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勞簡字第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7之3號4樓
被   告 衛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18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9年1月28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保
全人員,96年5月11日運送現金至大眾銀行敦北分行,總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4500萬元,原告有分5次拿,當天運送完接
獲詢問是否分趟之電話,原告答稱沒有,是以為同事惡作劇之
故。當天被告以原告違反公司「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
規定為由,要求原告寫下切結書,由於其他員工毋庸簽該切結
書,所以原告拒簽,嗣後原告自96年5月11日起至96年5月25日
止休年假,當原告於96年5月25日休假完畢打電話向被告公司
詢問排班時間及路線時,被告告知原告已被解雇,公司以無預
警方式將原告開除,應給付原告資遣費。原告自89年1月28日
起至96年5月28日止服務於被告公司共6年5個月,原告最後6個
月平均薪資為36,517元,﹝(32893+39034+37056+40413+
37707+31999)÷6=36517﹞,乘以6.5個月資遣費為237,360元
,因被告無預警解雇原告,致原告忽然失去經濟來源,一再借
錢週轉導致積欠卡債,因而請求相當於2個月薪資之精神損害
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被告辯以:原告於93年1月起至96年3月止,重大違紀事件如下
:「執勤時未穿戴頭盔」5次(93.02.01、95.01.17、95.04.
04、95.08.23、96.03.16),「執勤時睡覺」2次(93.08.20、
96.01.12),「未依規定方式作業」1次,被告公司不斷透過在
職訓練或測驗加強原告安全意識,惟原告仍為圖方便而未加遵
守,96年5月11日原告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之
規定,一次攜帶超過限額之金額下車(增加被搶時之風險與損
失),被原告公司安全人員查獲,被告公司人員隨即約談原告
,要求其簽署悔過切結書,遭原告拒絕,原告並向被告表示,
我要休剩下13天的年假,休完後我自己會走等語,故扣除13
天年假,原告將於96年5月28日(不計每週一例假共3天)休畢
後自行離職,被告據此於96年5月29日起將原告報離職並退出
勞保,本件原告係因違紀自行離職,不得請求資遣費,且被告
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雇原告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公司有規定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因徒步保險金
額為1000萬元。
㈡被告公司每年公告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運送限額規定者將被解
僱。並有乙○○、戊○○之證詞可稽(筆錄見本院卷第76頁
)。
㈢原告於89年1月28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擔任保全人員,96年5
月11日被告以原告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規定
為由,要求原告寫切結書,原告拒簽,原告自96年5月11日
起25日止休年假,被告於休假完畢打電話給被告公司時,被
告告知原告已被解雇。
㈣原告於96年5月11日下午3時許接到電話詢問:「是4500萬。
有沒有分趟?」原告答稱:「沒有。」並有錄音光碟及譯文
在卷可稽。
本件爭點及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於96年5月11日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之工作
規則。
⒈被告所辯原告於96年5月11日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
1000萬元」之規定,為原告所否認。被告提出錄音光碟及
譯文為證。
⒉原告主張其於96年5月11日運送現金至大眾銀行敦北分行
,總金額為4500萬元,原告有分5次拿,當天運送完接
獲詢問是否分趟之電話,原告答稱沒有,是以為同事惡作
劇之故云云。
⒊原告承認有如錄音光碟及譯文之對話(言詞辯論筆錄見本
院卷第48頁),依被告所提96年5月11日15:46:54錄音光
碟及譯文,原告之對話內容為:「( 李虹瑩 :丙○○安全
部經理找你講話我幫你轉接。)好。( 王淑惠 :丙○○我
是安全部經理,你今天有跑民權線嗎...敦化大眾錢送
了嗎?)大眾敦化剛送。(分趟送嗎?送多少錢?)大眾
敦北今天送4000萬。(是4500萬。有沒有分趟?)沒有。
(為甚麼?)銀行大出納告訴我用推車推進去有兩個警察
在門口幫忙看。...只有敦北才這樣,因要走很裡面。
...」(譯文見本院卷第32頁)。依對話內容,是正式
工作情況之對話,原告所稱以為同事惡作劇云云,尚難採
信。應認原告於96年5月11日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
萬元之工作規則。
⒋原告陳稱:「被告公司每年都會公告如果違反徒步運送現
金的規定會被開除。96年5月11日下午3點46分我應該在車
上前座接聽到安全部主任電話,我沒有印象甲○○有再做
什麼事情,甲○○跟己○○是否有聽到我接通電話,我不
清楚,事發後公司有要我簽切結書,內容為如果以後不遵
守規定直接開除,因為其他人沒有簽所以我拒簽。」(筆
錄見本院卷第76頁)被告公司當時控制室主任乙○○到場
證稱:「96年5月11日後隔2天...我問他要不要寫悔過
書,他說他不寫,放完年假後就會主動離職。96年5月11
日安全部經理王淑惠跟我說原告違反規定的情形。如果原
告寫悔過書,就可能不會被開除。」(筆錄見本院卷第76
頁)。被告公司當時夜班主任戊○○到場證稱:「我有聽
到早班的主任講原告違反規定在停職期間不能出勤務,先
請休假。...我在96年5月11日晚上9點以後有拿切結書
給原告簽,原告說他不簽,他有說一些不滿被告公司的現
狀,當時原告氣話說不要做了,要員工簽悔過書,員工都
會不高興,當時也有另一位組長簽悔過書他也不高興,悔
過書的內容是說以後運送不再超額,否則開除,因為保險
公司規定徒步運送現金超過1000萬元不理賠,所以被告公
司才會有此項規定。」(筆錄見本院卷第46-47頁)參以事
發後乙○○、戊○○要求原告寫切結書,原告是因其他員
工毋庸簽切結書而拒簽,並非因其未違反工作規則而拒簽
之情形觀之,原告於96年5月11日有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
額1000萬元之工作規則。
㈡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被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為合法

⒈被告公司有規定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因徒步保
險金額為1000萬元,又被告公司每年公告違反徒步運送限
額規定者將被開除,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
⒉原告於96年5月11日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1000萬元之工
作規則,被告要求原告寫切結書,原告拒簽,則原告違反
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被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為合法。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於96年5月11日違反單人徒步每次限額
1000萬元之工作規則,原告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被告不經
預告終止契約為合法。從而,原告以被告無預警解雇原告,認
為被告應給付資遣費237,360元、相當於2個月薪資之精神損害
賠償,而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周美雲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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