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甲○明股)字第3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侵占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時;又犯侵占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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