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甲○明股)字第34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侵占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時;又犯侵占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物。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