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甲○守股)字第2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幫助詐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10起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起上
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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