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甲○守股)字第27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幫助詐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刑法第339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日10起日內,表明上
訴理由,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起上
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