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賠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賠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賠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違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聲請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無罪判決正本及於聲請書狀簽名;如委任代理人,並應補正代理人之年籍資料並提出委任狀正本。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左列事項:㈠、聲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㈡、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居所。㈢、聲請賠償之標的。㈣、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㈤、管轄機關。㈥、年、月、日。冤獄賠償法第六條著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十四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甲○○聲請本件冤獄賠償,雖已敘明其事實及理由,惟聲請狀並未載明聲請人之性別、年籍等資料,亦未提出無罪判決正本,聲請人亦未於聲請狀簽名,於聲請狀末雖係由代理人具狀簽名,但未記載代理人之年籍資料,亦無委任狀足資審認確有委任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如逾期不補正,則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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