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
0條第1項固有明定,惟法文既指聲請停止「羈押」,則當以被告係仍在「羈押」中為前提,此自不待言。
二、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雖經本院執行羈押,然查,嗣自98年7月13日起,被告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其另犯詐欺罪所判處確定之有期徒刑4月,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是被告現已非仍在「羈押」中,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殊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