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4號債權人 艾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LOQUIASROSEANNPATULA即 阿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提出MIAI為債權人艾密之釋明資料(如:護照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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