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7072號債權人 紀秉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家 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 陳家和 (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清晰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或其他足資釋明21萬元酬金存入債務人陳家和帳戶之資料。
㈣提出債務人轉介客戶為由向債權人領取酬金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轉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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