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77號聲請人沈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瀚國際數位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期。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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