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