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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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16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張淑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執有債務人張淑儀簽發之發票日期107年7月5日面額新臺幣(以下同)487,000元,票號0000000,發票日期107年8月10日面額462,000元,票號0000000,及發票日期107年8月24日面額新臺幣433,000元,票號0000000之支票三張。
未料屆期該支票經提示,竟不獲支付。債務人經債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此有支票、退票理由單為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41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淑儀│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487000││7月05日起│││││元│││││├──┼───┼─────┼──────┼──────┼───────┤│002│新臺幣│張淑儀│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462000││8月10日起│││││元│││││├──┼───┼─────┼──────┼──────┼───────┤│003│新臺幣│張淑儀│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433000││8月24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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