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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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泳勝選任辯護人張慶宗律師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