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刑事調解筆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黃意雯

相對人 潘彥士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