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黃意雯
相對人 潘彥士
選任辯護人 葉雅婷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9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__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__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