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執行公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35號原告 王慶隆 被告瑞松花園廣場管委會(原天外天大廈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林建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執行公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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