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03號聲請人 趙瑞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樣 媽咪 產後護理之家、 黃瓊瑛黃瓊瑋洪志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提出相對人黃瓊瑛之身份證號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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