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淑容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度執聲沒丁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淑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楊淑容於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戶政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苗檢惠丁 九十二執一三一八字第一八二八二號函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影本乙份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上述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楊淑容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