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被告甲○○所犯強制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犯有強制及侵入住居兩罪,犯意各別,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且告訴人對侵入住居罪部分已當庭撤回告訴,所餘強制罪部分屬公訴罪範圍,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郭千黛
法官姚銘鴻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毆明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