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892號債權人 許煜偉 債務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四」計算之利息,已逾上開法定最高利率限制,就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