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原告 謝金豊 被告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惟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核原告所請求之內容,係因給付薪資、資遣費等涉訟,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柒佰元(計算式:裁判費2,100元x1/3=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