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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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8號
103年度易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金鳳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3140、3141號),並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3年度偵字第28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劉金鳳犯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刑,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劉金鳳於民國97年7月7日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邦銀行)申請附表一編號1信用卡使用,約定得於核發之信用額度即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之範圍內簽帳消費。嗣於100年10月6日,聯邦銀行因轉卡再核發附表一編號2信用卡予劉金鳳,與附表一編號1信用卡共用額度100,
000元。又劉金鳳於100年12月21日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申請附表一編號3信用卡使用,約定得於核發之信用額度即160,000元之範圍內簽帳消費。又劉金鳳另持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核發之附表一編號4之信用卡。然劉金鳳明知其持有之附表一編號1、2信用卡於101年4月間,累計消費金額及循環利息共計101,556元,已逾100,000元可使用額度,其持有之附表一編號3信用卡於101年4月間,已累積消費金額及循環利息共計159,299元,僅剩數701元消費額度可使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犯意(附表四編號3、4為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利用飛機於飛行途中或商店、計程車上刷卡無法查證信用卡使用狀況之漏洞,自101年
5月9日起至101年12月10日止,持附表一編號2、3、4信用卡,分別於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在航空公司班機上、商店或計程車內,向服務人員刷卡消費,使販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服務人員誤以為劉金鳳具付款真意,陷於錯誤,同意以信用卡刷卡交易,因而分別交付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22、24至39及附表四所示金額之商品予劉金鳳,並提供附表三編號23所示服務予劉金鳳,使劉金鳳取得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財產上不法利益,並致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受有預先墊付款項而無法求償之財產上損害,亦致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榮航空)受有因台新銀行依合約拒絕給付款項而受有財產上損害(詳如附表)。
二、案經聯邦銀行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玉山銀行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長榮航空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金鳳於附表二、三、四時間所為之行為地,有在屬於中華民國航空公司(中華航空、長榮航空)之航空機上者,亦有在屬於外國航空公司(全日空航空、澳門航空、大韓航空,阿聯酋航空、日本航空)之航空機上,或係在新加坡之計程車及泰國之商店內者,然其犯罪結果之發生地均係在聯邦銀行、玉山公司及長榮航空所在地之中華民國境內,依上開條文規定,均應認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合先敘明。
二、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⑴103年度易字第28號部分:
⒈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
①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1年8月29日之警詢筆錄(南
檢交查字第2186號卷第2頁)②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4月18日之檢察事務官詢
問筆錄(南檢偵緝字第267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③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6月11日之偵訊筆錄(雲
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④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7月25日之偵訊筆錄(雲
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⑤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10月16日之偵訊筆錄(雲
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39頁)⑥聯邦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12月2日之偵訊筆錄(雲
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65頁)⒉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
①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1年10月25日之檢察事務官詢
問筆錄(北檢他字第9544號卷第44頁)②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5月2日之檢察事務官詢
問筆錄(南檢偵緝字第267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③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於102年6月11日之偵訊筆錄(雲
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⒊玉山銀行101年9月18日之刑事告訴狀檢附被告信用卡申請
書、被告於101年5月9日起至8月1日止之消費明細表及簽帳單影本各1份(北檢他字第9544號卷第1頁至第30頁)⒋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表(雲檢偵字第3140號
卷第7頁)⒌玉山銀行之102年6月13日刑事陳報書狀檢附被告101年
4月份帳單及101年5月9日起至101年12月10日止之消費明細表各1份(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⒍聯邦銀行102年8月28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附被告於97年8月2日起至102年7月22日止之信用卡歷年帳單、繳款紀錄及101年6月12日、13日、19日簽單影本3紙(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43頁至第52頁)⒎聯邦銀行之102年11月7日刑事陳報狀檢附101年12月11
日至102年7月22日之消費明細表1紙(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⒏聯邦銀行102年12月20日聯銀信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
附被告之刷卡簽帳單影本共9紙(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80頁至第89頁)⒐聯邦銀行102年7月23日陳報狀檢附被告於101年6月12
日至6月15日線上交易遭拒絕之明細(雲檢偵字第3141號卷第12頁至第14頁)⒑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2年8月16日玉山卡
(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於101年1月14日起至同年12月10日止之消費明細及被告於101年2月6日、
3月12日、4月12日之繳款紀錄共1份(雲檢偵字第3141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反面)⒒聯邦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南檢營他字第215號卷第3頁)⒓聯邦銀行提供之被告於101年12月13日向新韓銀行出具之
聲明書相關資料共1份(南檢偵緝字第267號卷第28頁至第32頁)⒔聯邦銀行簽帳單(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50頁至第52頁、
第72頁至第79頁、第81頁至第89頁、南檢偵緝字第267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南檢交查字第627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⒕玉山銀行簽帳單影本(北檢他字第9544號卷第5頁至第30
頁、南檢偵緝字第267號卷第36頁、南檢交查字第627號第18頁、雲檢偵字第3141號卷第31頁至第58頁)⒖被告之聯邦銀行還款匯款資料2紙及玉山銀行還款切結書1
紙(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⒗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2紙(雲檢偵字第3140號
卷第32頁至第33頁)⒘被告之聯邦銀行4月份帳單(雲檢偵字第3140號卷第67頁
)⒙聯邦銀行之101年8月6日刑事告訴狀檢附被告信用卡歷
史帳單查詢及凍結信用卡額度之簡訊通知各1份(南檢他字第215號卷第1頁至第7頁、雲檢偵字第3141號卷第13頁)⒚被告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遠傳電信公司資料查詢1紙(
雲檢偵字第3141號卷第25頁)⒛玉山銀行於102年10月4日之刑事陳報書狀(雲檢偵字第
3141號卷第62頁)玉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2年10月25日玉山卡
(風)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於101年1月14日至
4月22日之消費簡訊明細及被告於101年5月9日至12月10日之消費明細(雲檢偵字第3141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反面)玉山銀行信用卡管理系統催收記錄表及存證信函各1份(
北檢他字第9544號卷第31頁至第34頁)被告之護照內頁影本1份(南檢偵緝字第267號卷第10頁
正反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2月25日雲檢惠天102偵
3140字第4686號函檢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7紙(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8號卷第29頁至第37頁)⑵103年度易字第260號部分:
⒈告訴代理人 楊佳馨 :
①告訴代理人楊佳馨於102年11月26日之警詢筆錄(桃檢
他字第6414號卷第36頁至第38頁)②告訴代理人楊佳馨於103年2月10日之偵訊筆錄(桃檢
他字第6414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結文第58頁)⒉長榮航空之簽帳單4紙(桃檢他字第6414號卷第6、8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1紙(桃檢他字第6414號卷
第25頁正反面)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2月16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
號函檢附交易明細資料1份(桃檢他字第6414號卷第34頁至第35頁)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單據3紙(桃檢他字第64
14號卷第40頁至第42頁)⒍被告之機上免稅品拒付交易明細表1份(桃檢他字第6414
號卷第43頁至第44頁)⒎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3140號、
3141號起訴書(雲檢偵字第2801號卷第9頁至第12頁)㈡綜上,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被告犯罪
之證據,是被告確實有犯罪事實欄一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犯行無訛。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就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22、24至39及附表四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起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23所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
339條第2項。附表三編號(5、6)、(7、8)、(9、10)、(11、12)、(13、14)、(30至32)、(33至35)、(37、38),被告有於同一日於同一班機上多次刷卡消費之情形,被告供稱係因轉機的關係所致,例如從香港出發到新加坡轉機,會在途中的飛機上刷卡消費一次,從新加坡轉機出發前往目的地的飛機上,會再刷卡消費一次等語(見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8號卷第83頁),故上開於同一日多次消費之行為,顯係被告出於個別之犯意所為。附表編號四(
3、4)部分,被告係於同一日之臺北往香港之班機上刷卡
2次購買物品,時間、地點密接,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應係基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舉動,應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附表二、三、四之各次犯行(附表四編號3、4應論以一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自承就附表二、三、四所詐騙之金額,目前僅就
聯邦銀行部分賠償6,000元,就玉山銀行及長榮航空部分均未賠償,從被告自陳其目前月薪約20,000元觀之,短時間內亦無全數賠償之可能,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自陳4名子女均由前夫照顧,學歷為國小畢業,目前在餐廳做打雜的工作,月薪約20,000元,獨自居住於哥哥提供的房子,生活勉強可以維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有期徒刑及拘役部分各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發卡機構│卡別│卡號│可用額度│├──┼────┼──────┼─────────┼─────┤│1│聯邦銀行│Visa│0000000000000000│共用額度│├──┼────┼──────┼─────────┤100,000元││2│聯邦銀行│Visa│0000000000000000││├──┼────┼──────┼─────────┼─────┤│3│玉山銀行│MasterCard│0000000000000000│160,000元│├──┼────┼──────┼─────────┼─────┤│4│台新銀行│Visa│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持附表一編號2之信用卡刷卡部分┌──┬──────┬────────────┬──────┬────┬─────────┐│編號│消費日期│商店名稱│原幣別金額│交易金額│宣告刑││││││(新臺幣│││││││)││├──┼──────┼────────────┼──────┼────┼─────────┤│1│101/05/09│CHINAAIRLINESLTD.│USD241│7,125│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1/05/12│CHINAAIRLINESLTD.│USD238│7,036│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05/13│CHINAAIRLINESLTD.│USD179│5,292│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05/18│CHINAAIRLINESLTD.│USD218│6,532│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05/21│CHINAAIRLINESLTD.│USD226│6,691│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1/05/27│EVAAIRWAYSCORPORATION│USD917│27,189│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06/12│ANAAIR(起訴書誤載為INT'│JPY74700│28,26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LAIRLINEFLIGHT,本院逕│││期徒刑貳月,如易科││││予更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1/06/13│ANAAIR(起訴書誤載為INT'│JPY99500│37,84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LAIRLINEFLIGHT,本院逕│││期徒刑貳月,如易科││││予更正)│││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1/06/19│ANAAIR│JPY98400│36,814│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總計││││162,788││└──┴──────┴────────────┴──────┴────┴─────────┘附表三:持附表一編號3之信用卡刷卡部分┌──┬──────┬────────────┬──────┬────┬─────────┐│編號│消費日期│商店名稱│原幣別金額│交易金額│宣告刑││││││(新臺幣│││││││)││├──┼──────┼────────────┼──────┼────┼─────────┤│1│101/05/09│CHINAAIRLINESLTD.│USD101│2,986│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1/05/10│CHINAAIRLINESLTD.│USD227│6,711│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05/12│CHINAAIRLINESLTD.│USD211│6,238│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101/05/13│CHINAAIRLINESLTD.│USD236│6,977│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101/05/15│CHINAAIRLINESLTD.│USD182│5,386│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101/05/15│CHINAAIRLINESLTD.│USD183│5,416│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101/05/16│CHINAAIRLINESLTD.│USD62│1,835│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101/05/16│CHINAAIRLINESLTD.│USD222│6,57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01/05/18│CHINAAIRLINESLTD.│USD176│5,281│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101/05/18│CHINAAIRLINESLTD.│USD59│1,77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101/05/19│CHINAAIRLINESLTD.│USD92│2,723│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101/05/19│CHINAAIRLINESLTD.│USD184│5,445│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101/05/21│CHINAAIRLINESLTD.│TWD6,550│6,55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101/05/21│CHINAAIRLINESLTD.│USD213│6,304│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101/05/22│CHINAAIRLINESLTD.│TWD6,670│6,67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101/05/26│EVAAIRWAYSCORPORATION│USD578│17,12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101/06/02│EVAAIRWAYSCORPORATION│USD275│8,263│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101/06/03│EVAAIRWAYSCORPORATION│USD574│17,248│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101/06/06│EVAAIRWAYSCORPORATION│USD429│12,852│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101/06/08│JAPANAIRLINES│JPY171,000│64,862│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101/06/09│JAPANAIRLINES│JPY37,400│14,099│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101/06/12│ANAAIR│JPY91,300│34,57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101/06/26│COMFORT/CITYCABTAXI│SGD18.27│427│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101/07/04│EMIRATES│AED815│6,637│犯詐欺取財罪,處拘│││(起訴書誤載││││役拾伍日,如易科罰│││為101/07/09││││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業經公訴人││││折算壹日。│││當庭更正)│││││├──┼──────┼────────────┼──────┼────┼─────────┤│25│101/07/31│KINGPOWERMARKETINGA│THB4,826│4,626│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101/07/31│KINGPOWERMARKETINGA│THB15,086│14,467│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101/08/01│KINGPOWERMARKETINGA│THB19,592│18,788│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101/08/13│AIRMACAU│MOP1,640│6,08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101/08/15│AIRMACAU│MOP1,640│6,08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0│101/09/30│KOREANAIRLINES│USD500│14,658│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101/09/30│KOREANAIRLINES│USD460│13,485│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2│101/09/30│KOREANAIRLINES│USD500│14,658│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3│101/10/01│KOREANAIRLINES│USD500│14,63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4│101/10/01│KOREANAIRLINES│USD500│14,630│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5│101/10/01│KOREANAIRLINES│USD276│8,075│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6│101/12/08│In-flightDutyFree-AS│USD1,486│43,205│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7│101/12/09│In-flightDutyFree-AS│USD282│8,199│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8│101/12/09│In-flightDutyFree-AS│USD837│24,336│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101/12/10│In-flightDutyFree-AS│KRW1,455,500│39,36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起訴書誤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為1,455,50,││罰金,以新臺幣壹仟│││││本院逕予更正││元折算壹日。│││││)│││├──┼──────┼────────────┼──────┼────┼─────────┤│總計││││498,224││└──┴──────┴────────────┴──────┴────┴─────────┘附表四:持附表一編號4之信用卡刷卡部分┌──┬──────┬────────────┬──────┬────┬─────────┐│編號│消費日期│商店名稱│原幣別金額│交易金額│宣告刑││││││(新台幣│││││││)││├──┼──────┼────────────┼──────┼────┼─────────┤│1│101/06/02│EVAAIRWAYSCORPORATION│USD673│20,240│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1/06/03│EVAAIRWAYSCORPORATION│USD1,372│41,26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101/06/06│EVAAIRWAYSCORPORATION│USD489│14,641│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4│101/06/06│EVAAIRWAYSCORPORATION│USD472│14,132│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總計││││90,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