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許嘉晏

上原告與被告 蔣漪芬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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