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許嘉晏
上原告與被告 蔣漪芬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祐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許嘉晏
上原告與被告 蔣漪芬 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