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
原告 許美雲
被告 陳彥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89號
原告 許美雲
被告 陳彥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聖源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