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6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6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9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明宗犯竊盜罪,累犯,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㈡本件有累犯之適用:又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
3年度交簡字第4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4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3頁)。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見被害人 顏仕龍 機車鑰匙未拔下,即以該鑰匙打
開機車置物箱並竊取置物箱內零錢新臺幣(下同)74元,所為實屬不該;其前曾涉犯竊盜犯行,經執行罰金刑後,猶未能悔悟,復犯本件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被告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造成被害人之財物損失,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行竊手段平和,所竊金額甚低,且被害人亦於警詢中表示不予追究;兼衡被告學歷為國中畢業、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16頁),已婚、無業之家庭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被告於上揭時地竊得之零錢74元,係被告直接因實現本案竊盜犯行所獲得之財產價值,自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然業經扣案並發還被害人,此有107年10月27日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2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9370號被告葉明宗男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明宗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4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107年10月27日16時30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前,見顏仕龍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出,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逕自開啟該車置物箱並竊取其內共計新臺幣(下同)74元之硬幣(含10元硬幣5枚、5元硬幣3枚、1元硬幣9枚),甫得手即為顏仕龍發現,乃報警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現金74元硬幣。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明宗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其自白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顏仕龍於警詢時證訴情節相符,並有同意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現場照片4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葉明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檢察官黃信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書記官鄭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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