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鍾為騰 即鑫祥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年利率)1199,992元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2.425﹪111年9月3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2.667﹪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4.727﹪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5.67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