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林凱哲 相對人 林翁秀女 債務人 林献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翁秀女、債務人林献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翁秀女、債務人林献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