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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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0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瑞發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6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