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地役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7號被上訴人 玉置 慶子李金鶴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 楊升雄 及被上訴人 陳嘉智 等人間因請求地役權設定登記等事件,被上訴人李金鶴於原審判決送達後死亡,其繼承人為 玉置慶子 ,因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玉置慶子為被上訴人李金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李金鶴於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4年7月12日死亡,玉置慶子依遺囑繼承取得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均各297分之14,並於同年12月30日辦理登記,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因玉置慶子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鄭翠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