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告 江柏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168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萬1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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