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2號原告 林龍德
黃家燦 陳木傳 黃乾宗 賴朝業 王維福 謝炳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332元(計算式:221745+217667+221645+234605+204262+217659+201749=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依原告所提起訴狀記載本件係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因本件並非請求給付工資之訴,故不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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