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告 李東承 被告 謝境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並請求被告自民國108年4月5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每月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5000元相當於租金之賠償。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買賣價金即1850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4800元,至附帶請求部分,則不併計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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