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10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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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10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陸仟
參佰陸拾陸元部份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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