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花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花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林○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林○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告兼法定代理人林○婕(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呂泓陞
許元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婕、林○豪(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於本院111年度花原交簡字第137號被告呂泓陞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蔡瑞紅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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